新兴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11月1日,由我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经过庭审,县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罚金50000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判决被告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法向水体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22.5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并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用3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服从,于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由新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在审查中发现,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于是,我院对被告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以被告单位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被告新兴县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县法院查明,2017年9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到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被告单位锦辉公司位于新兴县车岗镇车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石船山脚下的金属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表面处理、阳极氧化等生产工段三个车间正在生产,其中一个生产车间生产的废水有部分未进入废水收集池,另外两个车间的废水进入废水收集池,但收集池有废水渗流现象。未进入废水收集池的生产废水与废水收集池渗流出的废水混合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厂内管道排放至新兴江车岗段。据此,县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给生态公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效果,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共同守护新兴的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