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办理的新兴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我院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处新×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民币1958033.79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及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5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9月,新×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对其位于新兴县大芼山的项目工地进行开发建设,施工过程中明知超出项目建设红线范围且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推填土,造成山体被削平、农用地被破坏及大面积植被被毁坏。经新兴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新×公司非法占用的有林地面积约30.74亩,属于农用地范围。该公司上述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新×公司当庭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将积极参与生态修复工作。我院公益诉讼起诉人告诫相关违法责任人要摒弃“回填即可”的错误想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既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要承担起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呼吁被告在内的相关企业,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要不忘增强法制意识、生态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到依法依规经营,遏制杜绝因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为子孙后代留一个天蓝水绿的生活环境!
庭审结束后,新×公司立即赔偿了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958033.79元及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50000元,上述款项暂存于新兴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户。
接下来,我院将继续对该案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办案效果跟办案质量,同时我们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继续主动作为、强化执法、充分履职,以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为抓手,打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